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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,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

财税外〔1984〕14号
1984-01-18

财政部 税务总局

关于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,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

文号:财税外〔1984〕14号

发文单位:财政部 税务总局

发文日期:1984-01-18

状态:全文有效

据各地反映,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,派雇员来华为其承包的作业进行工作,对其雇员的工资,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,是否按照居住时间满90天征免税的规定执行?
经研究,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,其作业场所应视为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.对其雇员的工资,薪金所得,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报酬,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,不适用居住时间是否90天的征免税规定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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